電子工程組博士班
1.最低畢業學分為35學分。
2.論文須俟學位口試通過後始賦予12學分(第1至4學期每週1小時,第5學期起每週2小時)。
3.專題討論須修習4學期,每週2小時,每學期應登錄成績(0學分),於第4學期核算各學期成績予以平均,俟學位口試通過後始賦予2學分。
4.除本組選修課程外,研究生得依需要經指導教授、組長及所長同意後選修本所其它各組跨領域相關課程(成績及所獲學分登錄於成績單中,其中1門(3學分)得列計為最低畢業學分)
5.重複選修本院碩士班已選修之課程,不列計為最低畢業學分。
6.跨校選修依本校學則辦理。
7.選修開課學期得視需要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