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力及系統工程學博士班

  1. 最低畢業學分為35學分。

  2. 論文須俟學位口試通過後始賦予12學分(第1至4學期每週1小時,第5學期起每週2小時)。

  3. 專題討論須修習8學期,每週2小時,每學期應登錄成績(0學分),於第8學期核算各學期成績予以平均,俟學位口試通過後始賦予2學分(提前畢業者,核算至學位口試之前1學期)。

  4. 本組核心課程為:高等後勤工程、武器系統表面工程、金屬潛變學、高等系統工程、貫穿力學、計算流力與軍用載具構型設計、載具先進動力系統、高等地面載具運動力學、高等船艦運動力學、高等有限元素分析、高等可靠度工程、火箭工程、結構最佳化設計、壽期成本及效益分析等14門課程,研究生須於本組核心課程至少選修1門(3學分)。

  5. 除本組選修課程外,研究生得依需要經指導教授、組長及所長同意後選修本所其它各組跨領域相關課程(成績及所獲學分登錄於成績單中,其中1門(3學分)得列計為最低畢業學分)。

  6. 本組研究生得依需要經指導教授、組長及所長同意後選修本院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兵器系統工程、車輛及運輸工程、造船及海洋工程3個碩士班之教育計畫所列課程,(成績及所獲學分登錄於成績單中,其中2門(6學分)得列計為最低畢業學分)。

  7. 重複選修本院碩士班已選修之課程,不列計為最低畢業學分。

  8. 跨校選修依本校學則辦理。

選修開課學期得視需要調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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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/2/3 下午 02:24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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